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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结束后婚礼策划中心拒交录像如何维权?

来源:乐鱼官方app    发布时间:2023-12-15 06:29:27

  2021年5月,丛女士和王先生找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婚礼策划中心(以下简称婚礼策划中心)的经营者赵某,协商由其为二人提供婚礼庆典服务,双方就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婚礼录像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后,丛女士利用微信转账向赵某支付了定金。

  同年10月,丛女士和王先生顺利举行了婚礼,婚礼结束后,丛女士又通过微信向赵某支付了服务尾款,并再一次与赵某确认了录像交付时间。未曾想,之后赵某以很多理由搪塞,拖延交付婚礼录像,丛女士通过微信多次催要无果后,与王先生一起将婚礼策划中心及赵某诉至威海经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与视频制作方产生矛盾,未沟通好相关事宜,导致婚礼视频一拖再拖。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婚礼策划中心、赵某向二原告交付婚礼当天的录像。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立足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多元化解“执行难”, 联合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签署《关于建立“天平爱心”救助机制的意见》,构建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联合救助机制,拓宽救助渠道,主动对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提供资金救助和生活帮扶,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促进执行难案化解,减少信访投诉。

  2021年4月,经王某招聘,刘某等24人在某装饰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木工劳动。两个多月后,工程因故停工,刘某等人的劳动报酬也不见踪影。自此,24名农民工开始了自己的讨薪之路。

  半年多的时间里,他们多次与王某、装饰公司以及工程发包方某置业有限公司沟通,但三方彼此推诿,始终拒绝支付刘某等人劳动报酬。无奈之下,刘某等人将王某、某装饰公司、某置业公司诉至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某装饰公司限期内向刘某等24人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生效后,由于装饰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刘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至被执行人。送达的同时,还协同查控组工作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装饰公司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并冻结了公司名下账户。法官经调查得知,该公司目前正在参与一个项目的招投标,涉及执行案件情况、失信记录等都可能会成为投标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推动案件快速执行,法官牢牢抓住这一关键点,从诚信经营、企业长远发展等角度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自动履行,并于次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张某在市郊开办了一家小型服装厂。2021年底,由于经营不善,服装厂倒闭,张某为此欠下妇女徐某、李某10000元工资款。催要无果后,徐某、李某二人来到乳山法院,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讨回欠款。

  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征询张某的调解意见。张某看到调解员的留言后,对自己之前的逃避行为感到十分惭愧,同时表示,自己的生意遇到了困难,的确没能力给付。调解员将张某所述如实反馈给徐某、李某,二人接受了分期给付的调解意见。8月12日上午,张某妻子王某代身在外地的丈夫来到法院,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将5000元现金交到徐某、李某手中,并达成调解协议。

  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约司法资源,鱼台法院试行在作出法律文书时,向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出《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的主要内容是告知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特别是主动告知面临的信用惩戒、履行成本扩大、强制措施,警示未自觉履行债务可能受到消费限制、不配合执行时将受到罚款、拘留等风险,提醒、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尤女士在济南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消食片,回家后发现该药品早在两个多月前就已过期,于是通过12345平台将此情况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立案调查,综合药店主要负责人刘某的陈述、药店入库、出库系统查询结果以及过期药品照片、销售记录等,确认某药店向消费者售出一盒超过有效期的消食片的事实。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药店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药店直接送达文书。某药店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1元并处罚款12万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药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法律正确,亦能够对相关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对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的若干问题提出的贯彻意见,与有关法律规范并不冲突,故在处罚决定中适用该意见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药店的诉讼请求。某药店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20年秋天开始,任某某明知在禁猎区猎捕野生鸟类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在自家果园内使用捕鸟笼、粘网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进行贩卖。2021年11月,任某某用电动三轮车拉着32只鸟(包括一只死体鸟)到当地集市贩卖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在对其家中进行搜查时,又查获14只活体鸟,40只死体鸟,捕鸟鸟笼18个,普通鸟笼15个,粘网11张。

  经寿光市林业发展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鸟均为野生鸟类,其中红胁绣眼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野生鸟类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本案当事人猎捕的上述野生动物,共计造成生态资源损失12300元。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寿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2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